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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標準體系是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的第一道防線 |
(時間:2016-9-20 9:15:09) |
當前,有關土壤環境的標準體系仍有較大完善空間。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例,一是指標少,二是指標值的確定缺少科學資料的積累,不少是從國外直接引進吸收的,沒有經過規范的毒理學試驗,也沒有結合流行病學調查,因而對指標的松緊度把握不準。 制定與土壤環境相關的標準需要面對很多困難。首先,土壤中的有害物質是通過食物鏈傳遞進入人體的,不同種農作物、蔬菜對有害物質的吸收能力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即使是在同一地區輪作不同的莊稼,土壤污染的危害可能截然不同,由此帶來土壤標準的不確定性問題。 其次,土壤自身的理化性質影響有害物質的毒性。土壤水分、pH、有機質、粒徑分布等理化指標都影響有害物質被生物利用的程度,有害物質之間還存在協同或拮抗作用。而我國地域廣闊,地理空間差異顯著,土壤類型豐富,發布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值不現實也不科學,但分區分類制定標準工程浩大。 最后,制定土壤環境標準需要的科學積累過程漫長、復雜。一是對土壤污染現狀缺乏系統調查,家底不詳;二是缺少土壤污染與人體健康相關性的資料;三是土壤污染危害人類健康的途徑多樣,增加了標準的制定難度。 標準決定了產品質量,也是守護公共環境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各行各業都重視標準的制訂。一項事業或工作的開展,離不開標準的支撐。只有標準覆蓋到了,監管要素都齊全了,才能保證控制效果。土壤環境標準和其他行業一樣,基礎并不扎實,但各項工作又急需,必須以更大的力度推動。 首先要明確制訂土壤環境標準的主體責任。對土地的利用和專業管理分布在很多政府部門,各部門應根據監管領域,分頭制訂相應的標準并監督實施。比如,農業部門牽頭制定有關農產品、農用地環境質量的標準,住建部門負責制訂建設用地修復標準,環保部門研究污染場地修復標準等。這些標準制定后,聯合質檢部門發布,成為國標。面對龐雜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任何一個部門不可能全部顧及,必須合理分配到相應的專業機構去完成。 其次,優先建立制訂土壤環境標準的方法論。我國的土壤種類多,開發強度高,各地耕種習慣等相差大,制訂土壤環境標準必須堅持分區分類的原則,這就要求建立規范的定值程序,指導地方如何結合本區域實際確定針對性強的標準值。這項工作非常復雜,重點考慮怎樣對統一標準值進行實事求是的本地化修正,應組織攻關,將其模型化后,交給市、縣應用。 第三,將土壤環境標準與農產品標準等有機結合起來。土壤不是產品,而是一種生長基質或支撐地表物的載體,因此,土壤環境標準不是孤立的,必須與其用途或者說其上的生長物產品標準等有機銜接。尤其是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安全與否是相對的,種植水稻可能超標,改種蔬菜則是安全的,栽種煙葉更沒風險。判斷一塊耕地是否要開展污染治理,不能完全基于土壤污染物檢出濃度,必須結合種植結構、農作物品種等進行綜合分析。最科學的路徑是先檢測農業收獲物的安全性,若超標,再分析是否來源于土壤污染,不能本末倒置,對直接消費農作物的品質漠不關心,間接指標反而吸引了全部注意力。 最后,提高土壤環境標準的強制性和開放性。土壤環境質量事關農業生產和人居安全,一旦發布,則要強化執行,特別是建立“毒土地”退出生產建設領域與土壤修復機制。然而,土壤環境標準的制訂是技術含量相當高的工作,一次成型的挑戰大,宜先建框架,形成開放格局,不斷將成熟指標值補充進去,經過較長期的完善后,最終體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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