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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打響土壤污染防治戰役 |
(時間:2016-3-9 10:06:02) |
記者7日從省環保廳獲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下文稱《辦法》)日前正式發布,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將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分級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表示,“按照規定,農用地將劃分環境安全區、環境警戒區與環境污染區!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等,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防止新增建設項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限期整治或者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對農用地環境安全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種污染源對農用地土壤環境的污染;對農用地環境警戒區,應開展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減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對農用地環境污染區,應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嚴格用途管制,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因污染嚴重不適宜農產品生產的,按照土壤修復的有關規定進行修復。 據介紹,按照《辦法》要求,我省鼓勵使用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同時,禁止在農用地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城鎮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辦法》要求,省政府將依據土壤環境狀況調查結果,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名錄制度。經監測發現土壤污染物含量達到或者超過限值的,應將該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單。經評估,認為污染地塊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和環境,應當進行修復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 根據《辦法》,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規避、妨礙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開展環評工作中未包括土壤環評、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沒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等八種行為,將被責令改正,或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省環保廳表示,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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