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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構建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 |
(時間:2023/8/28 10:14:34) |
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監管,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管效能,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環境違法行為,近日,寧夏生態環境廳制定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固定污染源,特指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排污單位。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全區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五市及寧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監管等。
《辦法》提出,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設規范化的排污口和監測站房;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聯網、驗收報備及信息公開工作,做好自動監測設備安全管理;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正常穩定運行,實時上傳自動監測數據,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辦法》明確,排污單位依法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與監控平臺完成調試、聯網之日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一個自然日內,排污單位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小時均值限值(大氣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報警信息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應及時組織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調查。現場檢查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運行不符合相關要求、規定的,排污單位應限期進行整改;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排污單位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界定。經核實存在相應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對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聯網、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進行了分條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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