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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立法將規劃環評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 |
(時間:2021-9-28 14:35:55) |
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切實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舉措。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條例(草案)》加強對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要求,新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內容。明確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編制產業園區總體規劃或者區域開發建設規劃時應當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跟蹤監測計劃,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等,為提高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質量奠定了制度基礎。 為規范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條例(草案)》進一步細化了環評聯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劃草案中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應當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通過直接引用規劃環評文件相關內容、減少環境影響評價章節等方式進行簡化。 《條例(草案)》規定了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規劃實施后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規劃審批機關認為需要進行跟蹤評價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當明確“采取對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對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后續實施的優化調整建議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等內容。 《條例(草案)》還創新性將規劃環評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從生態環境監管角度對規劃環評工作形成強有力的抓手,有利于推動規劃環評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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