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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9月起實施 |
(時間:2021-7-5 10:10:42) |
深圳明確以保護優先為基本原則,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三線一單、區域生態環境評價以及環境功能區劃等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并且明確生態修復的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與成效評估要求。 明確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與成效評估要求 《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該項立法是對1994年頒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一次全面升級,以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雙區”建設和綜合授權改革試點要求。 《條例》作為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規,進一步突出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據了解,該《條例》明確以保護優先為基本原則,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三線一單、區域生態環境評價以及環境功能區劃等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并且明確生態修復的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與成效評估要求。從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的多樣性保護出發,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體系,為生態安全筑牢了屏障。 在全國率先對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作出制度安排 為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的迫切需要,《條例》在全國率先對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作出制度安排,增設“應對氣候變化”專章。建立了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協調機制,壓實碳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的行業責任。實行碳排放量評估和高排放建設項目準入限制。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完善氣候投融資機制。 在推動綠色轉型的基礎上,針對大氣、水、土壤、固廢等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作出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安排。 建立以海定陸的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 近年來,海洋治理問題也變得愈發重要。為助力深圳市加快推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擔當起“雙區”建設的歷史使命。《條例》立足當前實際,堅持陸海統籌,加強海域污染防治。建立以海定陸的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健全入海排放口與入海河流管理制度,對沿海單位突發海洋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海域垃圾清理作出規定。并對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運泥作業等行為作出規定。 同時,《條例》緊扣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為改革提供制度支撐。一是創設區域空間生態評價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市級政府制定生態環境和產品環保強制性地方標準,調整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分類管理制度。二是圍繞生態系統生產總值核算、綠色產業認定等其他綜合改革事項全部進行了制度安排。 此外,深圳市還聚焦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信用體系等五個方面為《條例》構建了頗具深圳特色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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