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中午(十二時至十四時)或者夜間(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機動車輛的防盜報警裝置以鳴響方式報警,鳴響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動。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在中午(十二時至十四時)或者夜間(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二)按正常作業時間開始施工但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時間裝卸、運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廢棄物的; (四)搶修、搶險、應急作業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環境噪聲防治方案,合理調整施工作業內容,采取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防止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五個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出具的項目證明材料; (二)所在地建設部門出具的施工意見書; (三)特殊需要的證明材料; (四)施工現場環境噪聲防治方案。 環保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以及環境噪聲防治措施等內容。 施工單位取得環保部門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后,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二、機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規范安裝、合理使用防盜報警裝置,防止或者減輕防盜報警裝置產生的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機動車輛的防盜報警裝置以鳴響方式報警,鳴響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三、家庭室內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動。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住宅區的噪音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夜間應低于45分貝。居民住宅噪音污染標準主要參照1類、2類標準,高級別墅區可以參照0類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