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飽受住宅樓內變壓器低頻噪聲困擾與折磨,已頭痛失眠多年的黃女士晨起時突然跌倒致頭部受傷,構成八級傷殘。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后,判令開發商賠償黃女士各項損失26萬余元。 2009年4月,黃女士與開發總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后,黃女士向陽光嘉園分公司繳納全部房款后取得該房。2011年4月,黃女士對該房進行裝修后入住。但是,設置在該住宅一層內的變壓器產生的低頻噪聲,影響了住宅樓內部分住戶的生活。 自2011年10月開始,包括黃女士在內的部分業主陸續找開發總公司反映這一情況,要求對變壓器進行處理以徹底解決低頻噪聲。開發總公司曾書面向供電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解決這一問題,并對涉案變壓器進行了降噪處理,但未能徹底解決。 后來,黃女士有一天晨起時跌倒致頭部著地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黃女士認為,這是因變壓器常年發出低頻噪聲導致她長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為求賠償,黃女士將開發總公司、陽光嘉園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江蘇海安縣人民法院。 經噪聲監測,黃女士所居臥室內夜間監測數據為43.7分貝。案件審理中,法院依黃女士申請,委托對噪聲污染與原告長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復頭痛頭昏及突然昏倒致受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意見認為,黃女士長期失眠、反復頭痛頭暈與受低頻噪聲影響有因果關系,其突然跌倒受傷與所受噪聲污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另查明,環境保護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室內噪聲倍頻帶聲壓級限值夜間為35分貝,本案超出8.7分貝。 經審理,海安法院一審認為,環境污染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兩被告作為案涉小區的開發商,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及行業通常標準,向購房戶提供符合社會通常標準的供電服務設施。居民樓作為百姓日常居住生活場所,其對噪聲防范的要求亦較一般環境為高。按照社會通常認知,涉案變壓器處于對環境噪聲要求較高居住場所時,亦難言不存在危害性。結合住戶的維權行為、開發總公司的申請、降噪處理、業內專業人士的評價及鑒定意見,足以證明該噪聲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而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噪聲污染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兩被告賠償黃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6.1萬余元。兩被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終審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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