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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出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應對辦法 |
(時間:2021-8-13 10:00:42) |
近日,記者從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宿遷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宿遷市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應對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適用在宿遷境內發生的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環境違法案件,推動依法、高效、有序處理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案件,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辦法》明確,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在指導科學認定涉案廢物的同時,《辦法》對此類案件處置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辦法》規定,要按照“案件初步調查研判→涉案危險廢物臨時應急處置→涉案廢物屬性鑒定→案件司法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的程序,依據“條塊結合、屬地為主、部門聯動、規范處置”的原則開展應對工作,各部門應主動向前一步履職,防范發生次生危害,減輕案件造成的損失。 應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各有關部門負有哪些職責?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屬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斷污染源,減輕和消除已造成的環境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個人防護措施以及協助調度涉案危險廢物應急貯存、規范處置等工作,以及協助指導屬地政府開展污染場地調查、采樣監測以及鑒定評估,為公安機關偵辦案件提供技術支撐等。公安機關對于生態環境部門初步判定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應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案件會商、涉案危險廢物溯源等工作,同時根據危險廢物初步認定意見或司法鑒定結論等材料,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立案偵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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