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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0-8-3 8:51:14) |
7月30日,《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七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與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 創新工作機制 推動“區域聯防”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對條例進行了解讀。他說,為了進一步推進區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協作解決區域水污染防治重點難點問題,條例立足流域保護,對區域上下游之間的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作了相應規定。明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配合,完善水環境監測設施設備,加強水環境保護信息共享。 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實施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建立跨區縣(自治縣)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治工作機制,著力解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難題。 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約談限批”制度 為了著力解決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條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治理手段,構成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張山說,條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多措并舉,進一步細化了約談制度,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從風險預防的角度出發,條例明確規定,對于可能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人。對于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防治工業污染 落實“產業投資”限制 條例對產業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污染源頭治理上,加大了對長江、嘉陵江、烏江的保護力度。 張山介紹,結合《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定,條例明確了新建化工產業集聚區、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與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保持相應距離。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布局新建重化工、紙漿制造、印染等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 加大保護力度 完善“分級保護”制度 條例將優先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張山說,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條例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設置了禁止性行為。 條例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增“禁止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禁止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禁止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等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增“禁止新增農業種植”等規定。 同時,條例針對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作出規定,明確了鄉鎮街道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取水單位飲用水水源的有關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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