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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10月1日施行 |
(時間:2020-7-31 9:38:54) |
經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批準,《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水環境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西安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其他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違反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城鎮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網以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老舊城區以及城鄉接合部等尚不具備雨水、污水分流條件的區域,應當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 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網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固體廢棄物。 違反相關規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利用城鎮排水管網蓄滯污水。違反規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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