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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時間:2020-7-2 9:24:29) |
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對排污許可進行分類管理、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7月1日起,《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度升級。 從《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到《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不僅僅是字數的變化,它涵蓋的內容和領域也在擴展,條例的內容也由六章50條擴充到八章81條。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從標準到處罰,“嚴”字貫穿在整部條例的始終。 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河北的地方環保標準是嚴于國家標準的,“嚴”是讓河北的生態環境得到更好地治理,也是推動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快步運行。 條例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這“三線一單”條條是高壓線,也是我省治理生態環境的條例的底線,任何人都不能觸碰,觸犯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實施精準施策分類管理,以差異化管控限制措施 區分重點,對癥下藥是條例的一大特點,法律條款的精準才能使法律在使用時更加適用、更有效力。 加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控制,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實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 區分不同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如條例第38條規定,“本省實施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 另外,條例還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措施。 保障生態安全,構建聯動協作機制 河北是農業大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任務較重。條例提出集中治理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提高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對農村污水及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土壤保護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等方面作出具體規范。尤其是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條例對我省與北京、天津及周邊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促進協同執法,加強應急聯動作了規定,明確指出要建立定期會商、聯動執法、信息共享等機制,大力推進區域協同保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 建立健全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地區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推進區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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