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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臺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 |
(時間:2017-11-14 8:58:19) |
11個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好或是變壞,省里將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為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大氣污染治理的積極性,落實和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我省近日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 《方案》規定,對當月監測結果差于考核基數的城市,進行資金扣罰。對當月監測結果好于考核基數的城市,給予資金獎補。當月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的,不進行扣罰。 采暖期主要考核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二氧化硫。非采暖期(4月-10月)考核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PM10。 《方案》明確,資金扣罰對象為當月指標監測結果同比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差值在5個微克以內(含)時,扣罰資金系數為10萬元/微克,在5個微克以上時,扣罰資金系數為20萬元/微克。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與考核基數相比,差值在2個數值(含)以內時,扣罰資金系數為20萬元/個數值,超過2個數值時,扣罰資金系數為40萬元/個數值。 資金獎勵對象為當月監測結果同比改善和好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考核城市各單項指標環境空氣質量獎勵和扣罰資金相抵即為該城市當月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資金。 《方案》規定,環境空氣質量扣罰資金的80%用于對各市空氣質量獎勵,20%由省級統籌使用。各市環境空氣質量獎勵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項目。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省環保廳負責每月對各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結果進行核算,將獎懲結果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并在媒體公布。年終,省財政廳依據省環保廳出具的考核結果匯總情況報告通過結算統一進行扣繳與獎勵。同時,考核數據采用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審核后的各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發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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