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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臺“土十條”防治土壤污染 |
(時間:2017-4-14 9:23:30) |
經泉州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已印發執行,提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10項任務(簡稱“土十條”)、31條具體措施。 十項任務為:一是掌握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二是嚴格監管各類土壤污染源,三是加強農用地保護與安全利用,四是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環境風險,五是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六是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七是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八是強化土壤環境法治,九是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十是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海都記者了解到,到2020年,泉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污染源】 確定重點監管名單 在2017年底前,各地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有關縣(市、區)每3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區域,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及時上傳。 礦山是重點,2018年底前,要完成鉛鋅礦、鐵礦、煤礦等礦山污染專項整治;2017年底前,安溪縣、永春縣及德化縣要完成歷史遺留尾礦庫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優先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開展整治工作。 【修復】 誰污染誰治理 在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的同時,實施方案還提出,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海都記者了解到,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要事先約定誰負責;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責任主體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有關責任主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進行處罰。 【執法】 重點監測重金屬 監管執法將重點監測土壤中汞、鉛、鎘、銅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蔬菜主產區、水果優勢產區、茶葉優勢產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鎮建成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 今后,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將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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