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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16-9-29 9:09:18) |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簡稱《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從昨日下午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修訂后的《條例》條文數量從原來的60條增加到91條,并對執法力度等方面做出更高要求。 新增兩章31條文 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綠色發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兩章,條文數量從原來的60條增加到91條。主要特點:一是推進綠色發展,突出源頭防治,從改變生產和生活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二是體現社會共治,推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環境保護,包括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三是嚴格執法,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實現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 總體目標上,《條例》頒布實施為推動本市環保“十三五”規劃全面實施,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加強環境執法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處罰力度明顯加強 長期以來,環保領域一直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難”的問題,《條例》實施后,這一狀況有望得到改善。 首先,新《條例》提高了罰款金額,擴大了按日計罰、雙罰的種類,對嚴重違法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適用停產整治措施。同時,對列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的企業以及嚴重違法排污企業,適用差別化電價,加大違法企業運營成本。明確了執法人員的查封、扣押權,要求供電企業,對拒不停產、停業的嚴重違法企業停止供電。此外,明確推進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建立獎懲機制。 不僅處罰力度加大,新《條例》在確保政府部門積極作為也提出更高、更嚴要求。比如明確本市各級政府對本級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要負責。其次,也明確了督查制度,就是市區的政府要對本級政府部門以及下級政府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且把環境保護作為對一把手的考核內容。再有,進一步明確了問責情形,有九大問責事由,如果觸犯了其中某一項,就要進行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空氣質量保障有預案 今年1至8月,上海空氣質量取得明顯改善,PM2.5比去年同期下降了9.6%左右。隨著秋冬季節來臨,上海是否做好空氣質量保障預案? 市環保局副局長蘇國棟表示,為了保證今年秋冬季節申城空氣質量,上海將加快推進完成2016年全年大氣污染治理任務,重點企業大氣污染治理、老舊車淘汰提前完成;強化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要求,重污染預警啟動要更及時、力度更大;同時加強揚塵污染管理,建筑工地、工廠、混凝土攪拌站要遵守揚塵控制要求,同時利用好上千套在線監控設備。同時,明年年底前基本消除305條黑臭河道的目標也在穩步推進中。 此外,不久前引發社會關注的“太湖垃圾傾倒事件”有進展。蘇國棟表示,公安機關已對一些中轉碼頭立案調查。針對垃圾處置的一些薄弱環節,上海要求加強源頭申報全覆蓋,明確主體單位責任;各區落實垃圾的中轉場所,強化物流管控;對于收集的垃圾,按照“郊區自行消納、中心城區統籌”原則;并推行卸點付費、按量結算機制;此外,上海綠化市容局已會同公安、城建等部門,開始了4個月的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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