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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出臺噪聲污染管理新規定 |
(時間:2015-10-13 12:25:00) |
市區噪聲擾民“始作俑者”要注意了,日前,我市出臺《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管理,細化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便于市民投訴。 噪聲污染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此次我市出臺的《規定》明確禁止一些噪聲污染行為的發生。規定建筑施工單位不得于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22時至次日8時)在市區居住區、醫院、學校周圍從事噪聲、振動超標的建筑施工活動。 對音響、高音喇叭的使用進行了嚴格規定,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每天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不得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等發聲設備或工具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對于經常發生的建筑施工噪聲,也有相關規定,建筑施工單位不得在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22時至次日8時)在市區居住區、醫院、學校周圍從事噪聲、振動超標的建筑施工活動。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禁止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22時至次日8時)施工,并且必須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對于噪聲污染行為的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責任,明確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擾民,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已經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設立或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社會公共場所的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 具體而言,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居民在家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娛樂及其他活動時,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于噪聲擾民行為,市民可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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