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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問暫行辦法》出臺 |
(時間:2015-7-22 10:38:16) |
《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已正式發布并開始施行,今后,貴州將就生態環境損害、森林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問題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暫行辦法》首次系統明確處罰損害生態環境行為,體現了貴州在積極探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面取得的進展。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問責,展示了貴州堅守環境質量底線的信心和決心。 作為明確針對生態環境損害、林業生態紅線保護的問責辦法,貴州把現有法律監督、紀律監督與問責監督有機結合,使解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有了統一、規范的責任追究依據和標準。 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 貴州后發趕超的優勢在于良好生態環境,必須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貧窮落后是貴州的首要矛盾,加快發展是貴州的重點任務。然而,小康不是開著寶馬喝污水,而是生態美、百姓富、企業強的平衡。貴州省委省政府提出,既要確立經濟指標,又要完成環境指標,群眾滿意這些指標才是小康的基本要義。 經初步核算,今年上半年貴州省地區生產總值達4351.0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0.7%,增速比一季度加快0.3個百分點。特別是,服務業穩步發展,對經濟增長貢獻增強。全省旅游業保持較快發展勢頭,旅游總人數1.85億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18.0%;實現旅游總收入1588.24億元,增長21.5%。 以貴陽市為例,今年1~6月,貴陽市展會活動實現直接經濟效益9.62億元,綜合經濟效益72.15億元。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貴陽共舉辦了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暨全球大數據時代貴陽峰會、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5年年會等各類展會活動196個(場),參會參展人數約160.9萬人(次)。 大數據產業、旅游業、物流貿易和綠色金融的迅速發展,說明貴州的良好生態、優美環境對全國乃至全球的投資者都有著強大的吸引力。貴州清醒地意識到,自己后發趕超的優勢就在于良好生態環境,而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必須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4年,貴州獲批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區,在全國率先探索欠發達地區立足自身優勢轉變發展方式的新道路,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積累經驗。《暫行辦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貴州省環保廳廳長熊德威在接受采訪時說:“貴州的后發趕超面臨一個很關鍵的選擇,要走一條什么樣的發展道路。也就是說,在加快經濟發展的時候,如何處理好與環境之間相協調、相包容、良性互動的關系。” 他認為,出臺《暫行辦法》既是貴州與全國同步實現小康的需要,也是保護自身現有良好生態環境的需要。通過問責機制來約束決策者、監管者、企業生產經營者的行為,使這些人明白,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還有一把尺在衡量。 處罰損害生態環境行為 與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延伸和補充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不力的、不顧資源和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今年開始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在第六十八條從9 個方面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規定。 為扎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改革,根據《中共貴州省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貴州省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最新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現狀和工作實際,貴州制定了《暫行辦法》。 專家分析認為,貴州《暫行辦法》遵循“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原則,其與黨中央精神的一致性,體現了貴州在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勇于探索的魄力。同時,《暫行辦法》也是對新環保法相關法律規定的一個細化、延伸和補充。 熊德威表示,貴州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方面也就是在《暫行辦法》出臺之前已做了一些探索。截至目前,貴州已完成對赤水市、荔波縣的自然資產審計,并向有關部門移送20余起破壞資源和對環境造成危害的違法案件。 貴州先后在赤水河流域開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試點,實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營管理,推廣排污權交易試點,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及河長制等一系列制度。從全國范圍來看,貴州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面先試先行,取得了較大進展。 對34種造成生態損害的情形問責 明確問責適用對象、問責情形及部門權限、問責方式及問責結果的運用、問責程序等 據熊德威介紹,各級黨委、政府在組織領導和決策過程中被問責的行為主要涉及13種情形,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能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被問責的行為主要涉及10種情形,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被問責的行為主要涉及11種情形。 記者了解到,各級黨委、政府在組織領導和決策過程中被問責的行為主要包括,制定與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文件及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中出現重大失誤或者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轄區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影響群眾健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地區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以及不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導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連續兩年未完成本地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造成環境污染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擅自變更已批準實施的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紅線保護管控區規劃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對轄區內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做出的;對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的露采礦山,未完成限期關閉和逐步退出任務,未督促礦山企業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對生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的;不按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擅自變更保護區范圍的,或者不按規定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污口的;因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導致環境保護部對本地區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的;對群眾反映強烈或者上級機關督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問題,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或久拖不決、處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的;限制、干擾、阻礙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保護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和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進行查處的;謊報、瞞報有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信息,遲報、漏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13種情形。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問責的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這些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視情況合并使用。 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被問責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與以往單獨行政問責不同的是,《暫行辦法》將黨委系統納入問責體系,使問責覆蓋范圍更大,將促進黨委領導轉換思路、轉變觀念,同時增強法治意識、紀律意識和環境意識。 當然,作為首次在生態環境損害問責方面的嘗試,《暫行辦法》的相關配套措施還不很健全。比如,在問責過程中,輕重如何去把握,如何規避可能出現的行政干預等。 熊德威認為,到目前為止,由于國家還沒有統一標準,所以對問責尺度的把握只有在實踐當中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不然也是“紙老虎”,要重視信息公開,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讓制度真正看得見、摸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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