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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不能讓環保污染成為低成本 |
(時間:2011/1/17 9:33:19) |
許多人知道嘉陵江是主城區的飲用水源。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眼下的嘉陵江,每天都承受著紅白污染之痛!在北碚蔡家、施家梁、復興、水土一帶,石材廠切割石頭用水降溫,同時排出大量泥漿水,不經過沉淀處理,白色的、紅色的砂石泥漿便通過一條條或明或暗的溪溝,悄悄流入嘉陵江中(見1月16日《重慶晨報》)。 石材廠在切割石頭的過程中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到嘉陵江會污染嘉陵江的水,這是誰都明白的道理。作為環保部門的打擊重點,石材廠的生產者更清楚他們的這種行為,是環保部門絕不允許發生的現象。然而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許多石材廠,置環保部門的禁令于不顧,開始了瘋狂地向嘉陵江排放起泥漿水來了那。 我們不妨先聽一聽石材廠的老板,給我們算的一筆簡單的經濟賬。我污染了環境,環保部門對我作出處罰。每次一萬元到幾萬元處罰不等。而我要拿錢來治理污水,達標排放。起碼要花這個數(伸出7個指頭),近百萬元呢。別說那些專業的石材生產經營者,就是我們這些外行人也可以聽出門道來。建一套環保排污設備需要近百萬元,這還不算排污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運行成本。而如果被環保局查到偷排污水,每次才罰個一萬元到幾萬元,這幾乎是建一套污染設備的零頭。 環保處罰只是一種手段,而環保處罰的真正目的,是讓企業減少污染、杜絕污染、真正做到不污染。然而如果一個企業不污染環境的生產成本,比污染環境的生產成本還要高;如果一個企業守法生產的經營成本,比不守法生產的經營成本還要高。靠企業自覺遵守《環保法》,寧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自己賠錢,也要恪守《環保法》的有關規定,這幾乎是一種不可能的事情。 企業違法生產成本低廉,企業合法生產成本反倒高昂,這樣的生產經營關系到底是怎樣形成的。是因為當初制定《環保法》的時候,制定的處罰標準本身定的就低。還是在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不嚴格按照《環保法》的要求,來對違法企業進行嚴格的處罰。如果是《環保法》制定的處罰標準偏低,不足以震懾企業的違法生產行為,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環保法》。如果是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那么就要對于執法部門設立嚴格的獎懲制度,只要環保部門不依法辦事,就要接受嚴厲的處罰。 為什么一些環境污染生產企業,寧愿接受環保部門的處罰,也不愿意興建環保排污設備。這個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里,這種現象的產生的原因到底在哪個環節。污染企業違法排污屢犯屢罰,污染企業被處罰過后屢罰屢犯。這種環保違法成本低的惡性循環的根子,如果得不到徹底的根除,環保治理只能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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