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綠色建筑將有統一的評分標準。記者昨日從省住建廳獲悉,《福建省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已形成征求意見稿。根據其內容看到,我省綠色建筑的評分標準較為細化,場地與公共交通設施的聯系等都納入評分中。 “綠色建筑評價以一棟完整的建筑為基本對象。”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綠色建筑評價將按總得分確定等級。 其中,對居住建筑的居住區內公共綠地也作了明確規定,不僅規定了居住區公園、小游園、組團綠地等各級中心綠地的設置內容、要求和最小規模,還要求中心綠地、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寬度不小于8米、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等。 此外,公共建筑中還要求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據介紹,按照評分標準,場地與公共交通設施便捷的評價總分值為9分。其中,場地出入口到達公共汽車站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0米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大于800米,得3分等。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評價總分值為6分。包括:居住建筑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米,場地出入口到達小學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0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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