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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海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細則正式實施 |
(時間:2012/6/12 14:50:53) |
日前,《海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正式頒布實施。 據悉,該《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范圍內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中的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處于規劃設計階段的項目可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滿1年的項目可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評價標識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除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設計文件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審查;二是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現象;三是申報項目的規劃和建筑設計應結合本土條件,體現地方特色,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并在保護生態資源環境、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室內外環境控制及運行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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