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獲悉,《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通過佛山市政府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修訂稿首次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考評,并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去年6月初,《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分別對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責任等六方面程序作出規范。本次修訂稿主要在去年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進行了刪減和增加。 在排放管理方面,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如需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則應申請核發《佛山市建筑垃圾處理證》。不過,新修訂稿中刪減了未經核準亂排放將罰款20萬元以下等具體處罰內容。 在綜合利用場、消納場的規劃建設管理上,除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新修訂稿還增加了可實行特許經營的方式。運輸管理方面,在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的同時,新增要求我市的運輸企業應當加入行業自治組織,接受其行業監管,而且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行業專用功能需每年檢驗一次。 新修訂稿還要求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返退等優惠政策;同時提出由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均應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社會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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