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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我國進口固體廢棄物監管面臨多重考驗 |
(時間:2015-3-26 11:19:31) |
打擊固廢走私,截斷“洋垃圾”走私鏈條,離不開對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場的清理整頓,需要環保、檢驗檢疫、海關等多個部門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記者近日在北京、天津、浙江、廣東、廣西、江西等地采訪發現,近年來相關部門實施的“綠籬行動”等嚴打活動,有效遏制了我國內地的“洋垃圾”走私行為。但由于利潤空間較大、產業鏈較為完整,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棄物走私入境及正規入境的固體廢棄物處理不當的情況依然存在,行業監管面臨一系列難題。 行業監管從無到有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和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斷增加,國內回收企業和貿易公司開始從國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固體廢棄物(以下簡稱“固廢”)行業經歷了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對其監管也從無到有,并逐漸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進口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形成了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商務部、發改委、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進口廢物審批、檢驗檢疫、通關查驗、后期監管等的管理體系。 特別是2013年我國海關啟動針對“洋垃圾”走私的“綠籬”行動以來,全國海關共監管各類固廢1.04億噸,退運10.4萬噸。2014年,全國海關監管固廢4860.2萬噸,價值284.5億美元,同比分別下降12.2%和16.5%。2013年海關總署還和國外海關開展合作,發起“大地女神”行動,重點打擊“洋垃圾”走私,產生良好效果。行動期間,查獲案件48起,涉及有害廢物共計7023噸、3403件,退運廢物10批。 進口廢物有效補充了國內資源的不足,帶動了勞動就業。但由于部分企業以焚燒、酸洗等粗獷方式加工處理進口的廢五金電器類等高風險固體廢物,造成局部地區環境污染嚴重。對此,從1986年開始,國家陸續發布對進口廢物的控制措施,遏制發達國家向我國轉移有害廢物的趨勢。1996年,我國將進口廢物管理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次年,刑法明確設立了有關固體廢物違法的兩項罪責,包括非法處置進口固廢罪和擅自進口固廢罪。加入WTO以后,我國進一步完善了進口廢物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分類管理的模式。 “十一五”以來,我國強化了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管理工作,與國外聯合建立了預防和打擊廢物非法轉移的合作機制。各部門加強綜合協調,規范行業發展,從入境后的末端治理,發展到“首尾兼顧”的精細化全過程管理模式。同時,各地探索圈區管理模式,不斷完善進口廢物的管理機制。 環保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等法規文件,同時,先后發布了13項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7項進口廢物的專門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目前,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進口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 查處難度增大 由于我國海關啟動“綠籬”行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境內龐大的需求和可觀的差價利潤,“洋垃圾”走私犯罪短時間內難以消亡。為了躲避日益嚴格的監管,違法分子甚至發展出新的走私手段和路徑。 從“綠籬”行動中查處的案件可以看出,當前固體廢物和“洋垃圾”走私有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一是弄虛作假,倒賣或騙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查辦案件時發現,在嚴格的監管之下,一些不具備加工資質和能力的企業通過騙取或利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固體廢物。 兩年來,海關查獲此類刑事案件196起,查證涉案廢物114.95萬噸,分別占走私廢物案件總量的61.1%和80%,是當前最主要的犯罪手法。涉案廢物大多為限制進口的固廢,并不是“洋垃圾”。 二是以偽報、瞞報、夾藏等方式躲避海關監管。有企業在申報進口時偽報品名,將國家禁止入境的廢物偽報成與之外形類似的其他貨物,并提供虛假單證以逃避海關監管;有的在申報進口貨物時,夾藏國家禁止進口的“洋垃圾”。兩年來,海關共查獲此類案件78起,涉案廢物20.53萬噸,分別占總數的24.3%和14.29%。 三是直接“繞關”走私“洋垃圾”。我國邊境線長,監管難度大。有不法分子直接繞越設關地,將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偷運入境。兩年來,海關共查獲此類案件62起,涉案廢物5.4萬噸,分別占總數的19.31%和3.76%。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由于海關監管愈發嚴格,不法分子走私“洋垃圾”的作案手法也越來越隱蔽。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不法分子在夾藏“洋垃圾”入境時,往往采取外觀及性狀相似的貨物,如在限制進口的廢五金中夾藏禁止進口的電子垃圾、在廢塑料中夾藏廢輪胎切片等,檢查人員對其區分及定性具有客觀難度。 在繞越設關地走私“洋垃圾”時,入境地隨著我國打擊力度加強而呈現從南向北迂回轉移的態勢,有些甚至長途輾轉、跨越多個關區。廣州、大連、天津海關緝私局協作查獲的一起電子垃圾走私大案,走私團伙先通過香港貨運代理將“洋垃圾”發往朝鮮港口,拆柜之后用散貨船運抵遼寧邊界外的公共錨地,再在遼寧非設關地偷運入境,最后等待時機通過海路或陸路運往廣東,先后在香港、朝鮮南浦、遼寧丹東、廣東汕頭等地迂回。 海關緝私人員等人士介紹說,“洋垃圾”走私中轉地,除了傳統的自由貿易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外,越南也成為一個重要跳板,主要原因是越南政府對于部分以再出口為目的的危險廢物進口實施豁免,甚至存在怠于履行甚至違反《巴塞爾公約》的情況。而越中邊境線長、上貨點多,執法部門人防、物防、技防力量不足,難以完全封堵“洋垃圾”通過越南流入我國境內。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斬斷“洋垃圾”走私鏈條,不僅需要加大國內綜合治理力度,更需要加強國際間協作。 亟須綜合治理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了解到,雖然“洋垃圾”問題在我國已經得到很大程度的約束和遏制,但要根除仍面臨幾大困境。 首先是鑒定難。目前,質檢機構的鑒定證明大多只能描述貨品形狀,難以直接定性其是否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廢,給有關部門的判定提出難題。比如海關懷疑有企業將明令禁止進口的廢礦渣偽報為礦石,但檢驗結果僅能顯示這兩者屬性相同、礦物質含量高低有所區別,這就要求海關等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據豐富的經驗進行判定。 其次,固廢進口許可證轉移等問題難以監督。據天津海關緝私局直屬隊副隊長任國權介紹,近年來一些沒有加工資質和能力的企業騙取或利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固體廢物的案件十分常見,而且手段越來越高明。記者采訪發現,由于冒用、轉移的許可證多是環保部門頒發的“真證”,擁有“真證”的企業在辦理完結通過手續后將固廢倒賣給他人的行為難于監管,容易造成進口的正規固廢流入小作坊“蛻變”為“洋垃圾”。 再次,對檢驗不合格的固體廢物難以處置。據海關總署介紹,《固體廢物進出口管理辦法》對進口禁止入境的廢物和不合格的進口固體廢物退運方面有明確規定,但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此,對當事人拒不退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海關及相關部門無法對廢物進口者或承運人采取強制措施予以退運。此外,由于鑒定、辦案周期、作為案件的證據不能提前處置等原因,進口固廢往往需要長期堆放在港口或扣押在倉庫,這將產生巨額滯港費和倉儲費,甚至對環境造成污染。 此外,由于國家間發展差異巨大,在控制“洋垃圾”越境轉移的問題上,很多國家仍未達成共識。一些國家蓄意越境轉移危險廢物,一些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危險廢物的危害認識不足。 對此,海關相關負責人及《巴塞爾條約》亞太協調中心專家建議,我國應充分利用國際公約、國際執法合作、境外情報等手段和平臺,逐步實現把“洋垃圾”堵在境外的目標。要強化與越南相關部門的執法合作,遏制中越邊境走私態勢;加強與香港海關的合作,共同打擊從香港“轉口”、“拼柜”向內地走私廢物的行為;與危險廢物主要來源國共同加強基礎數據、信息的分析整理研究工作,為執法行動和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多位受訪者表示,打擊固廢走私,截斷“洋垃圾”走私鏈條,離不開對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場的清理整頓,需要環保、檢驗檢疫、海關等多個部門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只有真正從源頭形成管理合力,完善監管機制,才能實現綜合治理。 多地一線緝私部門負責人也建議,海關內部應建立關區間風險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發布和綜合處置,及時預防和化解監管風險。同時應盡快建立海關、商務、工商、環保、檢驗檢疫等部門間的聯系配合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完善固體廢物進口和加工利用等管理環節的銜接機制,避免管理脫節或空白,規范統一各部門的執法標準,使執法結果能夠互認,同時適時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洋垃圾”走私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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