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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安徽省宿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新標準 |
(時間:2012/1/9 10:11:53) |
記者從市(宿州市,下同)城管局環境衛生管理處了解到,我市依據《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將全部用于垃圾處理場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及滲濾液無害化處理水平,減少環境污染。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是由市物價局按照價格決策的法定程序,于2011年7月15日召開“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聽證會”后,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方案報經市政府研究批準的。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費用,不包含垃圾收集至市城管局統一設置的垃圾中轉站前的清掃、保潔、運輸等衛生保潔費用。衛生保潔費屬于有償服務勞務性收費。 據了解,原收取的市容環衛有償服務費為居民4.00元/戶·月,扣除原標準中的垃圾處理費1元,調整為3.00元/戶·月,與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3.00元/戶·月歸并征收,每戶每月6元。以往商業網店沒有明確規定收費標準,今年有明確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范圍、對象、主體及征收方式 垃圾處理費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確定收取方式: 城市居民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對供水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戶(含租住戶),可委托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收取;實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區居民戶,可委托原對二次供水實施收費的部門統一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住宅小區居民戶,可委托埇橋區人民政府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收取。 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區財政部門統一代收。 凡在國稅部門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業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國稅部門收取,其他企業可委托地稅部門收取。 集貿市場及其他各類專業市場應繳的垃圾處理費,有開辦單位的,可委托開辦單位收取;沒有開辦單位的,可委托埇橋區人民政府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收取。 機動車輛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收取。 建筑工程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建設主管部門收取。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繳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直接收取。 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定后,免繳垃圾處理費。 宿州市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據介紹,《辦法》所指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機動車輛為營運的客車,包括長途客車、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已繳納物業綜合服務費的小區業主,只需繳納每月每戶3元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掃、保潔費用已含在物業綜合服務費之內。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是以居民現實居住情況來確定的,一戶多表的,如果幾個水表都有自來水消費顯示(水表損壞的除外),證明該住戶已分開居住,就按水表個數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一表多戶的按照實際居住戶數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有表無戶證明系沒有入住的住宅,不產生生活垃圾,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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