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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突發污染事件不能只強調“信息報送” |
(時間:2013-1-9 10:13:33) |
近日,位于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市境內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因輸送軟管破裂導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污染了流經山西、河北多地的濁漳河,造成河北省邯鄲市大面積停水。事件曝光后,媒體所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是,為什么事故發生五天后才向媒體以及下游的河北省通報? 其實,對于中國媒體和公眾來說,這樣的情況多少有點似曾相識。2012年的農歷新年剛過,全國的目光都投向發生在廣西省的龍江鎘污染事件。當時,廣西河池縣境內發生的鎘污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污染團,順龍江而下,直逼下游重鎮柳州市。當地政府在江上層層設卡攔截,力保柳州水質。但當時廣為媒體和公眾所詬病的一個問題,也是信息通報的遲滯:1月15日就在河池發生的污染,三天后才通報給下游的柳州,而向媒體及公眾公布消息已是1月24日。 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在跨界河流污染事件中,屢屢發生信息通報遲滯的問題?這里面有沒有事發地瞞報、謊報的可能性?筆者認為肯定是有的。 按照2006年出臺的《國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所謂重大(II級)環境事件,就包括“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在這種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的通報規則下,如果山西省有關部門確實是在1月5日才收到通報的,那么其下級單位對于事件的處置肯定不符合該應急預案的規定,存在緩報的嫌疑。 但有沒有另一種可能性,就是山西省有關部門已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只是選擇1月5日才通過宣傳部門對外,包括下游省市發布消息?在目前的《國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下,這也是完全“合理”的,因為該預案非常強調信息的及時“上報,”而且是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它對于信息的“平行”傳播則未做具體規定,僅要求“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這就凸顯出目前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只重視向上的“信息報送”而輕視對外的“信息公開”的弊端。 目前的這種應急信息報送體系自有其出臺的背景。在2005年轟動全國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后,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曾公開表示“由于吉林省環保局信息傳遞不力,導致國家環保總局錯過了將此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的機會。”因此,06年出臺的《國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著力解決的是環境事件發生后“中央政府不知情”的問題。 但時至今日,在跨界污染事件頻繁發生的背景下,僅僅強調信息的向上傳遞已遠遠不夠。環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多個利益相關方(如沿岸居民、下游政府部門),如何使得他們也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掌握相關信息應是下一階段環境突發事件應對中重點解決的問題。否則,柳州、邯鄲之后,難免會有另一個城市因為被“蒙在鼓里”而飽嘗污染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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