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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PM2.5明年納入珠三角環保考核 |
(時間:2012-12-27 10:37:34) |
記者昨日獲悉,新版《廣東省環境保護責任考核指標體系》(下稱《考核指標》)已經省政府同意,由省環保廳印發給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區)級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遵照執行。該《考核指標》昨日在省環保廳網站公布。 《考核指標》顯示,珠三角地區2012年度仍按“空氣質量舊國標”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3項指標,從2013年度開始考核6項指標,包括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這3個“空氣質量新國標”的新增指標。珠三角以外地區暫時考核3項舊指標,但將按有關規定逐步將PM2.5、一氧化碳、臭氧納入考核范圍。 《考核指標》要求,珠三角地區考核6項指標時,要按照“空氣質量新國標”,分別考核包括PM2.5等5項的濃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濃度日最大8小時平均值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每項指標的計分權重各為3分,達標天數的比例大于95%時得3分,小于60%時得0分。未按要求開展細顆粒物PM2.5等3項新指標監測的,扣0.1分。 記者留意到,在三大類一級指標中,“污染控制指標”占比最大,占40分。當中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近年的環保熱點難點,均納入考核范圍。 《考核指標》將污泥無害化處理率也納入考核,規定“如發生非法轉移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的,每一宗扣0.1分”。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權重為4分,統計范圍為各市縣城區,地級以上市城區包括所轄各區、鎮(街)及各類開發區,東莞、中山市應包括所轄各鎮(街)。 《考核指標》要求,現役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超過設計期及設計總量負荷的,每座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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