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生態環境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劉友賓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噪聲污染防治工作,1980年就將噪聲正式納入全國環境常規監測項目。原《噪聲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對噪聲污染防治起到過重要作用。噪聲擾民種類多、源頭控制不足、執法管理難度大,原《噪聲法》已經難以適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2021年8月,《噪聲法》(草案)已通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目前正在接受第二次審議。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以新《噪聲法》實施為引領,制定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地方政府污染防治責任,完善標準規范,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積極推動社會共治,還公眾一個寧靜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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