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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明確城區噪聲區劃 城區噪聲區劃分四類 |
(時間:2019-6-21 10:40:26) |
今日,記者從淄博市人民政府了解到,為加強對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的控制,減少城市噪聲污染,有效改善城市環境,淄博市人民政府發布《淄博市城區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及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淄博市城區噪聲區劃及管理規定,在不同的功能區執行不同的噪聲排放標準。 《通知》明確,結合淄博市城區規劃實際,將淄博市現有城區劃分為四類功能區,共123個區域,覆蓋面積338.59平方公里。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9個,覆蓋面積122.72平方公里;2類聲環境功能區11個,覆蓋面積87.68平方公里;3類聲環境功能區15個,覆蓋面積117.35平方公里;4類聲環境功能區88個,包含79條交通主干線和三條鐵路,覆蓋面積10.84平方公里。依據國家規定,在不同的功能區執行不同的噪聲排放標準。 其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建筑施工、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應當按照所在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型,分別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晝間和夜間噪聲排放限值。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施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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