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建[2009]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的精神,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器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器推廣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器推廣實施細則 一、推廣產品及企業條件 (一)申請高效節能房間空調器(簡稱高效節能空調器)推廣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能源效率達到國家標準GB12021.3《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現行版本中能效等級2級及以上水平; 2.通過能效標識備案; 3.通過“節”字標志節能產品認證; 4.推廣價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價:

最高限價
5.在近三年內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能效標識市場專項檢查中,該品牌的空調器產品無不合格。 (二)申請高效節能空調器推廣的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 2.承諾年推廣高效節能空調器數量不少于10萬臺(套); 3.擁有所申請推廣產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產企業申請推廣; 4.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 二、推廣產品范圍 推廣產品為能效等級2級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氣候類型為T1的分體式房間空氣調節器。移動式、變頻式、多聯式、單元式空調機組,暫不納入推廣產品范圍。 三、推廣補助標準 高效節能空調器推廣財政補助標準具體為:

財政補助標準
對已享受家電下鄉等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產品,不再給予補助。 四、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節能空調器推廣的生產企業,將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包括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推廣產品信息、推廣方案等內容及電子版本,具體格式見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推廣產品“節”字標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 (三)推廣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四)推廣產品能效標識備案證明;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六)商標注冊證明及授權書; (七)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推廣產品規格型號及推廣企業目錄。 五、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推廣企業按照不高于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助后的價格銷售高效節能產品,并將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及時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于月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月度推廣報告(包括申請書、銷售信息匯總表、消費者信息匯總表等內容),逐級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通過“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地區產品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三)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預撥補助資金。 (四)年度終了后30日內,推廣企業提出上年度補助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 (五)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審核結果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助資金清算。 六、標識的加施 (一)推廣企業在推廣產品的本體和包裝上按照本細則要求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和字樣。 (二)推廣產品公示之日前生產的產品,應于公示發布后1個月內在本體或外包裝上加施補助標識。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內容和樣式 所有推廣產品,在市場上銷售時均應粘貼專門的標識。標識按以下要求統一印制。 1、標識的內容與樣式 標識的樣式如下圖所示: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樣式
(一)標識的內容 1.標識的名稱:“節能產品惠民工程” 2.“推廣上限價格:XXXX元,政府補助金額:XXX元,補助后上限價格:XXXX元,” (二)標識的樣式 1.字體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黑體、字號20、對中 “推廣上限價格:XXXX元,政府補貼金額:XXX元,補貼后銷售價格:XXXX元”黑體、字號10、對中 2.尺寸 66mm(寬)×25mm(高),寬度與能效標識的寬度相同。 3.顏色 中心部位:白色 綠色部分:邊框 4.邊框:左1.5mm、右1.5mm、上1.5mm、下3.0mm 2、標識的制作 1.標識由生產企業按規定的樣式和內容自行印制,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2.標識的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其規格允許按比例放大和縮小,也可以單色印刷標識。 3.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且標識的寬度應與該產品同時使用的能效標識的寬度相同。 3、標識的粘貼 1.標識可應采用不干膠方式粘貼。 2.享受本財政補助的高效節能空調器均應粘貼標識。 3.標識應粘貼在空調器室內機正面明顯部位、位于能效標識的正下方、盡可能貼近能效標識但不得出現重疊。 4.使用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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