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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修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
(時間:2023/1/9 11:15:39) |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來,江蘇省南通市在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排放核準、運輸管理、消納處置等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機制。隨著建筑垃圾管理新問題的出現,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南通市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新版《條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本著“逐步擴大、循序漸進”的原則,新版《條例》將建制鎮和集鎮納入管理范圍,為建制鎮和集鎮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新版《條例》第三條增加了“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的內容;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增加了“建設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現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的內容。《條例》的修改,強化了建設、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通過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
新版《條例》取消了原《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的要求,將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集中一證許可(即《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
新版《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線上舉報等監督方式”。將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的結果對社會公布,提高了考評的透明度,同時,新版《條例》增加了線上舉報的監督方式,為群眾有效監督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據和渠道。
此外,新版《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新版《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調整,特別是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置或者批準地點以外的場所消納建筑垃圾”“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的罰款;“委托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款;“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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