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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院、檢察院:隨意處置防護用品嚴重污染環境要入罪 |
(時間:2020-2-11 10:36:50)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6日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擅自封路等行為將被處罰 通告明確:“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通告稱:“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撕扯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情節嚴重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從重處罰。” 此外,“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采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處罰,抗拒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從重處罰。” 通告還對一些擅自封路等行為作出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車輛、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從重處罰截留防疫物品行為 通告指出:“以服務、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從重處罰。盜竊疫情防控物資,或者乘人之危盜竊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按照盜竊罪從重處罰。強取、強占、強用疫情防控物資的,按照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 此外,“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從重處罰。” 通告還稱:“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防護用品、器材、生活醫療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從重處罰。” 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分別按照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從重處罰。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處罰。 案例 兩人泄露涉疫情人員信息被罰款 金羊網訊 記者付怡,通訊員海公宣、公新文報道:2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通報:2月4日11時許,海珠警方接到轄區居民報警,稱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有人發布多名公民個人信息。海珠警方立即展開調查,并于當日先后查獲涉嫌侵犯隱私的違法嫌疑人葉某(男)、鄭某(女)。 經查,2月4日上午,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游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葉某。后葉某又將上述游客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 高價賣口罩嫌犯已被抓 近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按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起違法經營口罩的案件。 據悉,近期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接連收到70余起上級轉辦的投訴舉報線索,均指向區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某銷售平臺涉嫌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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