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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部生態環境監測地方性法規發布將于5月1日施行 |
(時間:2020-2-7 11:02:16) |
全國首部生態環境監測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1月9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從法規制度上固化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的改革成果和實踐經驗,對規范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充分發揮環境監測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意義重大。《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有法可依,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監測系統的地位和作用,促進了生態環境監測事業良性發展。 《條例》具有如下鮮明特點: 一是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進行了拓展和外延。在監測內容方面,從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外延至生態狀況監測;在監測手段方面,從常規采樣觀測、分析測試、調查普查拓展至遙感解譯、評價評估、預測預報和監控預警等。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加強生態環境部門所屬監測機構能力建設。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為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設備等方面的保障;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建設和監測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是明確生態環境監測站點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布局、整合優化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統籌組織建設、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有關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為監測站(點)的建設和運行依法提供建設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電、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五是強化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監測信息的權威發布。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狀況信息、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和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其他有關部門發布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的信息前,必須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商,或者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信息。 六是確定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作為監管執法工作的事實依據。 七是明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方面的監督管理。 八是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的查處力度。對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實行雙罰,即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九是強化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平臺;排污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有義務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是建設全省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建設覆蓋全省、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對接省大數據中心,組織開展大數據關聯分析,實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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