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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裝配式建筑可參照實施細則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
(時間:2019-12-9 9:19:23) |
房子構件在基地中生產,蓋樓像搭積木一樣。日前,《關于進一步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讓裝配式建筑有了可參照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達到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提前預售、公積金提高等優惠政策。 長春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裝配式建筑的發展、優惠政策制定等工作,《細則》所指的裝配式建筑是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長春市計劃到2020年,新建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到2025年,新建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辦公、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用建筑,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村居(片區)改造安置房應使用裝配式建筑。確因技術、資金等原因無法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需報請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裝配式建筑要求地上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項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項目應實施裝配式建筑,實施裝配式建筑單體占總建筑面積比例不應低于30%,該項目中所有混凝土結構建筑原則上應全部使用預制樓梯;建筑面積小于5萬平方米的,該項目中全部混凝土結構原則上應全部使用預制樓梯。 建設主管部門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落實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或設計變更降低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同時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及時上報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裝配式建筑達到相應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提前預售、公積金提高等優惠政策。 對購買裝配式建筑商品房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積極給予支持,在不超過當地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限額情況下,使用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對未履行裝配式建筑土地出讓要求或承諾的,建設單位及其子公司(股權占50%以上的),不得辦理土地、規劃、施工、驗收、銷售等行政審批手續,不良行為將錄入誠信體系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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