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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出臺環境保護工作獎懲辦法 |
(時間:2017-12-6 9:06:01) |
近日,慶陽市委市政府出臺《慶陽市環境保護工作獎懲辦法》。據悉,這是慶陽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激勵約束機制的第一份獎懲性文件。 《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獎勵依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中(終)期考核結果,分環境保護年度獎,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獎及環境保護突出貢獻獎。環境保護年度獎是對年度考核結果優秀的縣區獎勵20萬元;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直單位,依等次給予3萬元、2萬元獎勵;對在全市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優異的個人授予“慶陽市環境保護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獎勵1000元!掇k法》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對全面完成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終)期目標任務且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區獎勵20萬元、市直單位和企業獎勵5萬元,并授予“慶陽市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或者在環境應急救援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慶陽市環境保護突出貢獻獎”,根據貢獻,單位獎勵5―10萬元,個人獎勵1萬元。 《辦法》同時規定,環境保護懲處實行隨時懲處與年度(終期)懲處相結合?h區黨委政府、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存在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措施不力、成效不明顯,致使本轄區環境問題突出或者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對省、市掛牌督辦、預警監控的環境問題、環境隱患整改不力;轄區發生較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危害嚴重、影響惡劣;在化解環境矛盾糾紛、排查整治環境風險隱患、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等方面處置不力等情形,采取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約談告誡、一票否決、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進行懲處。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由環保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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