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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 |
(時間:2016-8-29 11:00:48) |
記者近日從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了解到,《青海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日前正式印發實施,這意味著青海黨政領導干部在與生態環境有關的工作中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無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將被追責。 實施細則規定,青海省鄉(鎮、街道)以上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工作部門有關機構領導人員,在貫徹落實中央和青海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中,如果違背自然生態規律和科學發展要求,違反有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法律法規,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人不論是否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追責。 實施細則明晰了責任主體,細化了追責情形。針對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決策、執行、監管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突出問題,確定了4類責任主體的32種具體責任追究情形。 實施細則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要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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