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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 |
(時間:2016-5-4 10:00:02) |
《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黑龍江省人大批準予以公布,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主體責任、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燃煤質量監管、燃煤設施、燃煤使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切實解決哈爾濱市燃煤污染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燃煤污染防治是系統工程 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治理。《條例》首先規定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并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轄區范圍內負相應責任。同時,《條例》也規定了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市場監管、供熱、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自承擔的責任,并規定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也要履行相關義務,共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充分體現了燃煤污染防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同治理”的原則。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燃煤污染大氣環境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環保、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制度。 燃煤消費實行總量控制 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是減少燃煤污染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國家和黑龍江省均對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條例》設專章規定,哈爾濱市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確定目標。對不能實現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區、縣(市)政府,將暫停審批這一地區新增燃煤消費總量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項目建設,加大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推廣使用新能源技術,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 據了解,在2017年底之前,哈爾濱市禁燃區內工業企業143臺10蒸噸及以下燃煤生產鍋爐將改用清潔能源;完成哈藥集團、物業供熱集團、哈投集團等企業優質煤的統一配送;減少低質燃煤使用總量1800萬噸,增加替代優質煤1320萬噸,燃煤消費比重降至65%以下。 實行更嚴格的鍋爐噸位限制 燃煤鍋爐噸位越大,燃燒效率越高,單位能耗越小,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費用越低。《條例》規定,在哈爾濱市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于每小時 35蒸噸、29兆瓦的燃煤鍋爐,燃煤鍋爐噸位的要求,比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規定的“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的噸位限制更加嚴格。 燃煤質量管控是燃煤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條例》規定,市場監管、環保行政部門要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對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檢,并設定了法律責任,同時加強了對居民用煤市場的監督管理,從用煤源頭上加強煤質管控。 定期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規定,銷售、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沒收燃煤和違法所得,并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低于規定標準在用的燃煤鍋爐未在規定期限內并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燃煤鍋爐,并處以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電力、鋼鐵、水泥企業和集中供熱等燃煤使用單位,必須定期如實公布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方式、總量、超標排放等情況,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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