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比以往,這部新修訂的《環保法》有哪些特點?9月21日下午,省環保廳廳長繆學剛作客廬州講壇,對此進行深入詳細的解讀。市四大班子辦公廳、市委中心組成員單位、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人參加講壇。
違法排污,交點罰款就沒事了?這是不少企業的錯誤觀點。新修訂的《環保法》,明顯加大了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制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環保法》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處罰力度更加嚴厲,違法成本也明顯提高。繆學剛說,這并不意味著交了罰款就能排污,而是要達標排放并交納相應的費用,如果是超標排污,處罰會更重。
此外,新修訂的《環保法》第53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對公眾有知情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繆學剛說,新法中要求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制定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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