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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務院頒條例求解城市內澇和污水難題 |
(時間:2013-10-17 9:49:33) |
2013年10月16日,中國中央政府網站正式公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下稱《條例》)。《條例》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于10月2日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分為7章,共59條,從規劃建設、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分別對中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做出規定。 國務院發布此條例的時機顯然有其深意。一個月前的9月1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該意見首次提出,中國將用10年左右時間建成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工程體系。 剛剛過去的2013年雨季,中國不少南方城市發生嚴重內澇事件,包括特大城市上海。即便是首都北京,也于2011年、2012年數次發生嚴重內澇事件。 在城市污水處理方面,雖然中國在過去五六年時間里,花費數千億資金使絕大多數縣級以上城市的污水有了理論上的處置場所,但管網不配套、污水體外循環、部分污水廠污水處理不達標等問題,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 在發布《條例》的同時,國務院辦公廳刊文指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重地上、輕地下”,運營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解釋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出臺,對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明確指出,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條例》要求,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區應當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條例》還要求嚴格城鎮內澇防治責任,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此外,《條例》還對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中國的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方面不斷涌現問題,并引發社會熱議。住建部的相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近年來,中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城鎮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暴雨內澇災害頻發。二是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公共安全。三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不規范,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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