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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武漢實施《水資源保護條例》非法設排污口最高可罰百萬元 |
(時間:2011/8/1 10:01:46) |
記者今日獲悉,《武漢市水資源保護條例》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圍繞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用水總量控制、水域納污總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條紅線”,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和問責措施。特別是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行為,條例規定最高可處100萬罰款,遠遠高于過去相關法規規定的處罰標準。 武漢水資源豐富,長江、漢水在城中交匯,有大小湖泊166個,水庫272處,年均水資源總量達7169億立方米。然而,近年來,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水資源與水環境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中心城區湖泊污染、農村水污染較為嚴重,節水工作亟待加強、水源地保護存在隱患等等。 新出臺的《水資源保護條例》規定,市區兩級必須編制相關水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進行水功能分區。取水單位和個人從江河、湖泊、水庫或地下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按批準條件取水的,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款。水務部門還要劃定地下水的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防止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 水務部門應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相應水域的納污能力。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將被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將被強制拆除,并處5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條例還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圍內新建對水體有污染餐飲等經營場所。已有的該類經營場所必須在2年內整治完畢,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不達標的,責令關閉或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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